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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當舖 父死10多年 3姊弟突遭索百萬債台南當舖.新營當舖.薪轉借款.轉當降息.貸款.借錢.免留車

時間:2017/11/02 點閱:616 發佈:台南市源鋐當舖

 不具名讀者問:
父親約於10多年前過世,過世時已離婚,我們三姊弟當時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也不知道如何辦理,更不知道當時父親有留下大筆的債務,完全沒有財產,近幾年卻陸續收到各家銀行催債信件,初估本息已有百萬元債務,無法償還。父親過世時,哥哥與弟弟尚未成年,但姊姊已成年。請問我們該怎麼解決?

 
律師洪維廷答:
我國繼承制度現行是採「概括當然限定繼承」制度,簡言之被繼承人(死者)縱使債務大於遺產,原則上繼承人也只要就現存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即可,超過部分不用自己負擔(下稱限定繼承優惠)。但在民國98年前的舊有繼承法制與現行的「概括當然限定繼承」制度不同,若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做「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的表示,且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就會產生繼承人必須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額外背債情形。
 
依讀者所述,父親約於10多年前過世,顯然繼承是發生於民國98年前,因此仍應適用繼承舊制,若父親留下來的財產低於債務,則與其他兄弟姊妹原則上還是必須要就「父親所欠債務超過所遺財產的部分」負擔清償的義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父親若是在97年1月4日前死亡,而依讀者所述,父親過世時,讀者與哥哥、弟弟皆尚未成年,則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3人只要「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即享有限定繼承優惠)。
 
但相反地,讀者姊姊因為當時已經成年,依該條文規定就不能享有限定繼承優惠,因此她就父親負債大於財產的部分,還是必須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但要注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為此有規定一個特別的例外:若父親生前是當別人的保人,而這個保證債務是在父親死亡之後才產生,則縱使姊姊於父親往生時已成年,但姊姊就這筆債務還是例外得享有限定繼承的優惠。(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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