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當舖 遊覽車上玩遊戲 同事拍照違法?
不具名讀者問:
員工旅遊時,在遊覽車上一起玩遊戲,A要被懲罰,B去錄影,但A不爽,告知B不要錄,B當下立即停止攝影並離開。後續B將影片給其他非在場的同事觀看,結果A說:「我影片中很清楚的告知你不要再拍攝。亦即拒絕你對我的肖像取材。」並說「你這行為百分之一百有空間讓我採取法律途徑。」請問在公共場合攝影,且沒有營利及廣告用途,B真的違法嗎?
律師張洛洋答:
依照讀者提問內容,B沒有《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最有可能的是,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犯《民法》肖像權相關規定。
就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這個攝影畫面,固然係A被懲罰時的錄影畫面資料,但是,其內容實不足以識別A的個人資料,因為如果不是與A結識之人,單純透過觀看這份錄影畫面,應該無從得悉中畫面之人究為何人,已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指之個人資料。
就有無侵犯A肖像權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所謂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即以自己肖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又所謂情節重大,法律並無明文,但是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
所以如果A不是公眾人物, 且錄影畫面拍攝的地點為眾人得出入、見聞之公開場所,並不是在私人場所拍攝,且B取得錄影畫面後,也沒有對外散布之情形,再加上B主觀上並非惡意,而只是同事間小開玩笑。準此,B對A之肖像權應未造成何損害,所以沒有違法的問題。(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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