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從2017年12月27日到職後,每3個月簽約一次,這次從今年6月開始簽約到9月,但我現在想離職,希望提前到本月底離職,但公司以人手不足為由,要求我做到9月,請問我是否可提前告知後離職?
律師陳建州答:
我國《勞動基準法》是為平衡勞工、僱主雙方間的利益而設,一般多會在勞工權益部分,提供較多的保障,因此,資方在訂定勞動契約條款時,多會在員工離職的部分,作較詳細的約定,以求透過契約來補法律上的不足。但只要在不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前提下,通常就具有法律上效力而必須依約遵守。
就本件而言,讀者依約應工作至9月底,但若想提前告知離職,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勞工的離職仍然生效,但若僱主能證明勞工提前離職,導致僱主受有損害,僱主得依法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讀者也須注意當初所簽署的勞動契約,有無關於提前離職的違約金約定。若有,那麼僱主的確可依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向勞工求償,而不需再舉證受到什麼實際損害。(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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