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長輩過世 親屬都想拋棄繼承怎辦?
時間:2016/06/21 點閱:649 發佈:台南市源鋐當舖
不具名讀者問:
家父日前過世,可繼承的家母、我、我弟弟、我女兒(未滿6歲)、家父的6名兄弟姊妹都要辦理拋棄繼承,請問可否由我統一至法院辦理?或依照繼承順序逐一辦理?其他人是否須寫委託書給我?我們還需要再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嗎?律師徐承蔭答:
關於「拋棄繼承」,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且應該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每位繼承人可各自行使拋棄繼承的權利,也可在同一份書狀上具名,然後送至法院辦理。當每位繼承人都同意辦理時,可以出具委託書,由其中1人負責處理(如遞送書狀),也可指定其中1位為送達代收人(收送文件),或委任法律專業人士代理。但指定送達代收人或代理人時,在司法實務作業上,需要取得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用以證明各繼承人本意,涉及責任很大,請慎重為之。當委託由1人辦理時,法院會要求其他繼承人出具切結書,確認知悉及委任,不須再以存證信函逐一通知。最後,司法實務對拋棄繼承的順序有二種見解,其一認為,次一順序的繼承人在前一順序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前,不會發生拋棄繼承的問題,因此,應分別辦理拋棄繼承;其二則認為,法律無明文限制,當然可以同時拋棄繼承。(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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