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林清反擊 「誣陷者閃躲在被害人保護傘下」
大性侵案引發眾怒,壹電視主播蔡又晴臉書批評是「消滅禁聲的集體行動」,引發輔大教授夏林清PO文駁斥,反指控:「這反而是一個涉嫌毀謗的誣陷者,過去閃躲在受害人的保護傘之下,迴避拿起責任。」
夏林清轉分享壹電視主播蔡又晴臉書,討論保密原則與NCC規範的文章,「電視新聞台被NCC嚴格的規範給限制了報導的空間。也讓電視新聞很長時間退出了這場爭議的討論。」她以千字文回應,抱怨NCC將她親上火線的年代《新聞面對面》節目下架,「NCC的選擇性管制,是值得重新思考的」。夏林清4點聲明反駁蔡又晴的「消滅禁聲的集體行動」說,強調事件在被害人男友529指控前個資沒外洩、案發後一切依法依程序通報處理、當事人自主出席607師生討論會沒禁聲,以及當事人道歉是為誣陷她與工作小組。她質疑蔡又晴「集體禁聲」結論從何而來,反控:「這反而是一個涉嫌毀謗的誣陷者,過去閃躲在受害人的保護傘之下,迴避拿起責任。」要蔡又晴本新聞媒體專業,把真相調查清楚。對此,網友留言回應:「當別人有個和她不一樣聲音的質疑時,就要一直辯下去的概念……」、「夏前院長,若您要做的是維護您及校院系方的名譽,您應該停止私人非正式的回應。」(突發中心/綜合報導)以下為夏林清臉書全文:蔡又晴 (Yu-Ching Tsai)先生這篇文章,除了對於輔大案的批評我認為並不公允外,他所談到的關於保密原則的選擇性規範,及NCC的選擇性管制,是值得重新思考的。
我覺得不公允的部分,是蔡先生到現在仍然認為這起性侵事件是「對於性侵受害者採取消滅禁聲的集體行動」,蔡先生沒有點名,我不知道蔡究竟依據什麼資料認為這起案子受害者被消滅禁聲,但我要嚴重聲明:
第一,性侵案去年發生,屬於保密事件,難道知情的人可以主動對外喧嚷嗎?在529之前,當事人資料並未外洩,這當然不屬於「消滅禁聲」。
第二,這個案子檢察官公權力第一時間介入,學校也於24小時內向教育部通報,並告知當事人申調性平會的權利(力),當事人隨時可以提起申調,請不要再舉類似BBC薩维爾性侵500多人都沒有被揭露的案子來胡亂投射說輔大掩蓋此案。
第三,當事人與其男友今年5/29指控我吃案,6/7輔大心理系開了師生討論會,討論內容根本不涉及性侵案,而是討論5/29文對我及工作小組的諸多指控,當事人與男友是自主選擇出席的,討論會中很多矛頭都指向我及工作小組,會中當事人暢所欲言,會後當事人也說,這場會是她要的結果,這不是消滅禁聲吧?
第四,當事人道歉,是因為她原先誣陷我及工作小組吃案,過去三個多月來我非常希望跟當事人及其男友公開核對,也提了十幾個問題希望她們公開回答,是她們無法自圓其說,且在周邊友伴呼籲她們對造假之文道歉後,當事人決定拿起自己的行動責任,難道對蔡先生而言,收回不實指控等於被消滅禁聲?
其實在今年5/29之後,當事人在社會上取得絕對多數的支持,她要發聲的空間絕對比夏林清要多太多,誰敢要求她禁聲?這麼清楚的事實,不知道蔡先生從何得來此案是「對於性侵受害者採取消滅禁聲的集體行動」的結論?這反而是一個涉嫌毀謗的誣陷者,過去閃躲在受害人的保護傘之下,迴避拿起責任,此案不容易明察,還希望蔡先生本於專業,把真相調查清楚。
再談到保密原則與NCC規範。蔡先生說「是電視新聞台被NCC嚴格的規範給限制了報導的空間。也讓電視新聞很長時間退出了這場爭議的討論」,正好點出我們是該重新思考NCC對於電視台報導類似案例的選擇性規範了!
然而,與蔡先生希望能爭取電視台開放更多對於類似案例的公共討論空間相反,昨天包括勵馨基金會等10個公民團體卻向NCC檢舉年代<新聞面對面>輔大案這集,希望NCC禁播,根本違反了新聞自由!對於這些公民團體來說,其他討論輔大案的談話節目不用禁(如新聞挖挖哇),唯獨我上節目說明真相的節目要禁,究竟這種「選擇性的檢舉」道理何在?
最希望當事人說話的我,似乎被蔡先生聯想成是「消滅禁聲受害人」的一份子,而最有空間可以說話的當事人,反而被你說成「被集體消滅禁聲」。最新的發展是,勵馨等10個公民團體、教育部、輔大都主張禁止夏林清說話,也不准讓夏林清上節目公開談話,我才是「被集體消滅禁聲」的對象吧!蔡先生,你說到底是誰在進行「集體消滅禁聲」呢?如果我對你的理解有誤,願聞其詳。
輔大教授夏林清臉書反駁蔡又晴「消滅禁聲的集體行動」說法。翻攝夏林清臉書 文章還反控「誣陷者閃躲在被害人保護傘下」。翻攝夏林清臉書 提供多元借貸專案低利簡便 還款彈性 來服務大台南(台南市當舖,台南當舖,善化區當舖,新市區當舖,安定區當舖,麻豆區當舖,新化區當舖,大內區當舖,山上區當舖,官田區當舖,新營區當舖,西港區當舖,六甲區當舖....嘉南地區)鄉親資金週轉或典當借錢有一個快速 安全 合法的借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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