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父親為大陸台商,與大陸女性交往育有1子,最近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正準備也在台灣登記,但該女性與其孩子並未將戶口遷來台灣。請問,父親若過世,他在台灣的財產都是婚前的,要分給大陸女性跟大陸孩子嗎?父親在大陸的婚後財產,都歸該大陸女性所有嗎?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國地區結婚,在台灣地區的財產,適用台灣地區夫妻財產制的法律。
也就是說,台商與中國地區女子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後,台商在台灣的財產適用台灣《民法》夫妻財產制規定,僅有婚後財產始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範圍。
其次,倘若台商過世時,可以繼承遺產的對象,除了台商在台子女之外,也包括大陸地區結婚配偶及婚生子女,但中國地區人民繼承台灣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3年內以書面向台商住所地的法院遞狀表明要繼承,至於繼承標的及所得財產總額,必須依實際情形與規定辦理。(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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