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2年前認為台塑石化麥寮一廠3座排放管道及麥寮三廠5座排放管道監測數據計算有誤,要台塑石化補繳5億3175萬元空污費。台塑不服,繳費後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麥寮廠監測數據無誤,雲林縣府處分不合法,昨判縣府須返還台塑石化已繳納的5億3175萬元費用。
雲林縣政府以台塑石化麥寮一廠3座排放管道及麥寮三廠5座排放管道監測設施軟體記錄檔產生程式異動,導致該廠監測數據不符合「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規範」規定,認為不可以作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的依據,改依環保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的排放係數,重新計算監測數據。
經計算後,從2010年第3季起至2013年3月改善完成為止的排放量及空污費,扣抵台塑石化已申報繳納空污費金額後,仍有不足,雲林縣府依當時「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相關辦法,從2016年5月起,陸續對台塑石化開出補繳空污費處分書。
雲林縣府一共發出4張補繳處分書,包括麥寮三廠2010年第4季空污費1312萬餘元、麥寮一廠2010年第3季至第4季的空污費1億4344萬餘元、麥寮一廠2011年第1季至第4季的空污費2億4817萬餘元、麥寮三廠2011年第1季至第4季的空污費1億2230萬餘元,總計超過5億元。
台塑石化不服,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訴願被駁回,轉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雙方所爭執的麥寮一廠及麥寮三廠所應繳納的空污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的推估方式,應照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計算,而非同條項第3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又雲林縣政府認為監測實因中途有故障導致數據有誤,但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指出,設置的監測設施及連線設施,其中後階段連線設施若發生故障,並不會一併導致前階段監測設施的監測數據錯誤。
法官認為,麥寮一廠3座排放管道及麥寮三廠5座排放管道曾於2010年間進行「連線設施」程式汰舊換新作業,但並未導致「監測設施」監測數據發生錯誤,且「連線設施」於2010年間傳輸到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的即時及每日監測數據,也沒有發生錯誤,所以雲林縣府所做的4份處分書,都不合法,昨判台塑石化勝訴可退費。但全案還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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